自從電子商務出現以后,由于其準確、節約、快速等特性,在短短的時間內就在歐洲、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日本、新加坡、香港、臺灣岌黑髦黯易良快就風靡全球很快就風靡全球。概念,至今尚沒有一個統一的定義。各國學者都有自己的定義。1997年H月6日至7日在法國首都巴黎,國際商會舉行了世界電子商務會議(THEWORLDBUS工NESSAGENDAFORELECTRONIC),到會專家對電子商務作了權威的闡述:電子商務,是指實現整個貿易過程中各階段的貿易活動的電子化,電子商務交易各方是以電子方式而不是當面交換或直接面談方式進行的任何形式的商業交易。電子商務的業務范圍包括:信息交換、售前售后服務、銷售、電子支付、運輸、組建虛擬企業、公司和貿易伙伴可以共同擁有和運營共享的電子交易平臺等。不管如何定義電子商務,電子商務都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內容:(1)電子商務是整個貿易活動的自動化和電子化。(2)電子商務是利用各種電子工具和電子技術從事各種商務活動的過程。(3)電子商務滲透到貿易活動的各個階段。(4)電子商務的參與者包括消費者、網絡服務商、產品生產及銷售商、銀行等金融機構、政府機構等。(5)電子商務的目的在于提高企業乃至全社會的經濟效率、降低交易成本。
電子商務以電子文件代替了紙面文件,它更快捷、更經濟,但也有其自身的缺陷,即:它極易復制、數字信息又容易被修改、丟失與毀壞,因此它也給建立在紙面文件上的國際貿易法律制度產生了沖擊,帶來了一系列的法律問題。
一、電子合同的訂立問題
1、關于收到和證實問題。“收到”這一概念,在貿易過程中,具有相當重要的法律意義。電子合同的隨時發生性以及各國法律制度的分歧加上受到通訊手段的限制,對于合同是否成立以及何時成立,存在著許多不確定因素,因此,確有商討的必要。2、關于要約與承諾問題。各國合同法都規定,合同的成立需要經過要約與承諾兩個階段,而且要約與承諾應能反映當事人的真實意圖。而電子合同如EDI合同訂立合同的決策過程屬于計算機自動化操作,毋須計算機所有人的直接控制,那么,這樣的合同是否真能反映當事人的真實意圖?另外,電子合同發出的要約與承諾,由于其整個過程由計算機迅速操作,要約的撤回與撤銷以及承諾的撤回將很難進行。到底電子合同的要約與承諾能否撤回與撤銷、在什么情況下允許其撤回與撤銷,具有一定的實際操作意義。3、關于合同成立的時間和地點問題。一項承諾在其發出時生效,還是在其送達對方時生效?各國合同法對承諾生效有不同的規則,導致合同成立的時間和地點也有所不同。對電子合同來說,因為電子訊息可以在任何不同地點發出,如發送人的營業地、擁有計算機的任何地點,甚至經由手提式計算機在旅途中發出電文。從而使得適用何種承諾規則有著很重要的意義。#p#分頁標題#e#
二、電子合同的形式問題
1、關于書面問題。許多國家法律要求以書面形式的交易單證作為證明交易有效或作為交易的根據,否則該交易不具備法律效力。而采用電子商務進行國際貿易活動時,貿易伙伴之間進行電子交易,交易的主要條款是通過計算機屏幕加以顯示的,不存在任何等同意義上的書面形式。唯一可以作為當事人雙方存在合同證據的,只有在計算機內儲存的電子信息。至于電子數據能否視為書面形式,并取得與書面文件等同的效力,是各國及國際上推廣應用電子商務所必須解決的一大障礙。2、關于簽字問題。許多國家規定,交易的單證必須有“簽字”或書面認證予以確認才有效。傳統的簽字是指由簽署者在文件上手寫簽字。通過電子商務進行交易,很難滿足法律對手寫簽名的要求,因為人們無法利用電子數據傳遞親筆簽名。因此,簽字問題不僅是電子商務技術上的一大難題,也是進行電子商務所面臨的一個重要法律問題。
三、電子商務第三方的法律地位
電子商務與傳統商務的一個最大區別是“無紙”的信息傳遞,這就必須在http://www.ttc-switch.com/dissertation_writing/Ecommerce/ 電子商務當事人之間加進傳遞信息、提供信息技術設備服務、搭建電子商務平臺的第三方。電子商務能否安全、可靠的進行,電子商務第三方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因此,探討電子商務第三方的法律地位問題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四、關于電子證據問題
電子證據問題主要是計算機儲存的數據能否在訴訟中被法院采納,具有證據價值。電子數據與其他傳統的書面證據相比有其自身特點。如電子數據容易消失;容易被改動而不留下任何痕跡;保持電子數據的真實性存在的客觀制約因素等。另外,許多國家在證據法中都要求提交原件,這也是在國際貿易中推廣使用電子商務的一個絆腳石,因為電子商務是在計算機之間傳遞電子信息,電子數據都記錄在計算機內,很難說叨腸一個就是“原件”。
五、關于管轄權與法律適用問題
傳統的法律對管轄權的確定是以一定的含有物理空間的場所為基礎的,而電子商務是在虛擬的網絡空間內進行的,如何確定其管轄權呢?是擺在我們面前的又一課題。
早期的國際電子商務立法主要是圍繞著ED工規則的制訂展開的。1979年,美國標準化委員會制訂了ANSI/ASC/X12標準,x12的推出促進了北美大陸EDI進程。1981年歐洲國家推出第一套網絡貿易數據標準,即《貿易數據交換指導原則》(GTD工),它的發展為電子商務的研制和開發奠定了基礎。GTDI和X12的推出推進了歐共體和北美內部電子數據交換的發展,但由于實施的標準不同,在兩大集團之間進行數據交換則遇到較大麻煩。1990年3月,聯合國正式推出了UN/EDIFACT標準,并被國際標準化組織正式接受為國際標準。ISO9735UN/ED工FACT標準的推出統一了世界貿易數據交換中的標準,使得利用電子技術在全球范圍內開展商務活動有了可能。因此,UN/ED工FACT標準的誕生標志著國際電子商務的開始。此后,聯合國又先后制定了《聯合國行政商業運輸電子數據交換規則》、((電子數據交換處理統一規則(UNCID)》等文件。1996年12月16日,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第S5次全體大會以51/162號決議通過了《電子商務示范法》這一法律范本。《電子商務示范法》的誕生,可以說是電子商務立法史的一座里程碑,它揭開了各國為電子商務立法的序幕,并成為世界各國電子商務立法的模范。《電子商務示范法》(以下簡稱《示范法》)共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涉及電子商務總的方面,共三章巧條。第二部分只有一章2條,它涉及貨物運輸中的電子商務問題。第一章“一般條款”,包括適用范圍、定義、解釋、經由協議的改動等4個條款;第二章“對數據電文的適用的法律要求”,包括對數據電文的法律承認、書面形式、簽字、原件、數據電文的可接受性和證據力、數據電文的留存;第三章“數據電文的傳遞”,包括合同的訂立和有效性,當事各方對數據電文的承認,數據電文的歸屬、確認、收訖、發出和收到數據電文的時間、地點等5個條款。《示范法》給各國的電子商務立法做了榜樣,那就是它首次提出了一種全新的立法方法一“功能等同法”。該方法通過將數據電文的效用與紙面形式的功能進行類比,從而擺脫傳統書面這一單一媒介條件下產生的僵硬規范的束縛,為電子商務創造了一個富于彈性的、開放的規范體系,以利于多媒體,多元化技術方案的應用。其具體操作是將傳統書面規范體系分層剖析,從中抽象出功能標準,再從電子商務交易形式中找出具有相應的效果的手段,以確定其效力。表面上看,該方法是一種類似功能的傳遞,實質上它是傳統商法價值在網絡環境中的嫁接。它既適應了電子商務靈活多變的特性,又滿足了商法價值的平衡,是功能轉換與價值保留的樞紐。因此,它既是《示范法》的認識論工具,同時,又是該法的立法與執法的指導方針之一。#p#分頁標題#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