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法學碩士論文,筆者認為目前這篇文章梳理的相關觀點還有待完善,提出的觀點也僅限于初步的設想階段,而對于刑滿釋放人員的勞動權益保障,責任重大,道路漫長。
第一章刑滿釋放人員勞動權益保障基本理論
第一節勞動權與刑滿釋放人員勞動權保障內涵
勞動權作為勞動法學的核心范疇,在我國勞動法學界一直是研究和關注的焦點,而服刑人員在刑滿釋放后也應享有相應的勞動權,但是他們的勞動權保障有一定的特殊性。
一、勞動權的概念和屬性
勞動權是勞動者因勞動而產生的各項權利。在我國憲法體系中,勞動權是具有勞動能力的公民要求提供參加社會勞動的機會和切實保證勞動取得報酬的權利,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具體包括工作權、報酬權、休息權等,這意味著公民不應受任何歧視因素導致其就業與擇業的權利落空,意味著用人單位需平等錄用符合條件的職工,意味著國家要保障公民勞動權的實現。①而在我國現行勞動法體系中,作為勞動關系主體的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權、勞動報酬權、休息休假權和勞動安全衛生保護權等權利。在我國法律規范中,勞動權的相關規定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簡稱《勞動法》)之中。《勞動法》第3條具體列舉了勞動者享有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平等就業與選擇職業的自由、獲取勞動報酬的權利等,以及其他依法應享有的勞動相關權利。《憲法》第42條則確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享有勞動的權利與義務,這實質上蘊含了勞動權利與義務的雙重屬性。同時,需要強調的是,《憲法》和《勞動法》對于勞動權利的規定存在明顯的不同,其中《勞動法》更偏向于采用勞動者的“勞動權利”這一詞匯,而《憲法》則是直接涉及到公民的“勞動的權利”。在權利主體的角度來看,“公民”和“勞動者”在法律的背景下有著各自不同的定義和含義,前者是《憲法》上的基本概念,不受特定條件(如年齡、辨識能力)或勞動關系的限制;
第二節刑滿釋放人員勞動權益保障的依據
想要更好的保護刑滿釋放人員的勞動權益,就要梳理可以支撐這一特殊群體權利實現的法理依據和法律依據。
一、刑滿釋放人員勞動權保護的法理依據
刑滿釋放人員勞動權平等保障的法理依據主要是基本權利功能理論和平等權理論。其中基本權利功能理論中的國家義務為實現刑滿釋放人員勞動權提供基本法理依據,而平等權理論則是刑滿釋放人員勞動權平等保障的具體法理依據。
(一)基本權利功能理論
基本權利在權利體系中具有核心地位和作用,也就是說基本權利是人生來具有的,是一種不可分割、不可轉讓的權利。基于基本權利的理論,公民有權向國家提出相關權益主張,而國家也應當給予相應的保障。而在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方面,國家也承擔著尊重、保護和實現三個不同層次的義務,這些權利和義務一起構成刑滿釋放人員勞動權應被平等保護的第一個法理基礎。基本權功能是基本權理論的基礎性問題,對基本權保障具有重要意義。在德國和日本,關于基本權利的功能問題已經形成了諸多有價值的理論成果。在我國,基本權功能逐步引起重視,在借鑒德國公法上基本權利雙重性質學說基礎上,初步形成了我國“基本權利的功能體系”,并由此提出了防御權功能、受益權功能、制度保障、組織與程序保障功能等。
第二章刑滿釋放人員勞動權益保障現狀
第一節代表性樣本分析
論文選取長春市服刑人員和刑滿釋放人員為樣本進行分析,一方面是資料搜集便利,另一方面是長春市作為吉林省的省會城市和作為東亞經濟圈中心城市,該地區刑滿釋放人員勞動權保障樣本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在某種程度上可以客觀反映當前我國刑滿釋放人員勞動權保障現狀。
一、樣本情況介紹
本文通過對服刑人員就業意愿和刑滿釋放人員就業現狀的對比分析,總結刑滿釋放人員勞動權保障現狀。關于服刑人員就業意愿的調查對象,本研究以長春市長春監獄、北湖監獄、凈月監獄三所監獄內所有在押服刑人員作為樣本群體;采取發放調查問卷的方法,從各個監獄抽取100名在押人員進行調研。關于刑滿釋放人員就業現狀的了解,通過對長春市長春監獄、北湖監獄、凈月監獄三所監獄的留存記錄和直接聯系當事人獲取資料等方法,較為全面、真實的了解了刑滿釋放人員的就業現狀。樣本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某種程度上可以客觀反映當前我國刑滿釋放人員勞動權保障現狀。
(一)服刑人員樣本介紹
研究服刑人員的就業意愿,可以與刑滿釋放人員實際就業情況進行對比,以此探究制約這類特殊群體平等勞動權實現的原因,通過對比尋找問題根源,為后續問題解決對策提供依據。由于服刑人員所觸犯的罪名不同、其入獄前從事的工作、家庭情況以及學歷情況均有不同,以此可以更好地分析在其出獄后的實際就業過程中,用人單位是否會考慮其所犯罪名而給予其不同對待。通過收集監獄中的相關記錄,通過發放紙質調查問卷或以電話的形式進行訪談的方法進行調查。在本次調查中,共發放了300份調查問卷,收到300份,其中300份是有效的,調查效率達到了100%。
第二節刑滿釋放人員勞動權保障存在的問題
通過對以上樣本的調查分析發現,大多數刑滿釋放人員在出獄后都在積極的尋找就業機會,但由于其自身的知識水平較低、就業技能掌握不足以及社會偏見等問題使得他們無法獲得更多的就業機會,特別是社會大眾存在對刑滿釋放人員的歧視心理,導致其即使就業也很難維持其工作的穩定性,這些都是影響刑滿釋放人員平等勞動權實現的問題。
一、勞動就業機會不充分
根據調查問卷的結果來看,大多數刑滿釋放人員有較強的就業意愿也采取了相關行動,但在實際求職應聘中,其往往受限于用人單位設定的相關條款。比如通過采訪調查問卷中的刑滿釋放人員,其中一位表示由于缺乏專業就業技能,只能依靠僅有的駕駛能力找工作謀生,在其注冊滴滴打車這一軟件想成為滴滴司機時,滴滴公司的《加入滴滴的條件說明和承諾》中規定,注冊成為滴滴司機,應無犯罪記錄或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而未有定論的,不滿足條件的請勿注冊成為滴滴司機。①其實,這就屬于用人單位對刑滿釋放人員存在就業歧視的情形。此外,主流招聘網站上對刑滿釋放人員因具有犯罪記錄而產生就業歧視的現象也有很多,以長春市地區的人員招聘而言,在主流招聘平臺上檢索“無犯罪記錄”招聘要求,有關刑滿釋放人員就業歧視的招聘信息較多。

第三章刑滿釋放人員勞動權益保障問題的成因分析............-31
第一節與刑滿釋放人員就業相關的法規不夠完善.....................-31
第二節前科報告制度阻礙刑滿釋放人員勞動就業.....................-33
第四章刑滿釋放人員勞動權益保障問題的解決對策............-39
第一節完善與刑滿釋放人員就業相關的規定.........................-39
第二節完善刑滿釋放人員的前科報告制度...........................-42
結語........................-50
第四章刑滿釋放人員勞動權益保障問題的解決對策
第一節完善與刑滿釋放人員就業相關的規定
我國立法上已經制定了相應的法律法規保障勞動者的平等就業權,如《勞動法》、《就業促進法》等都以列舉的形式規定了不得歧視的類型,但這兩部法律均未明確將刑滿釋放人員納入保護范圍。目前制定符合我國國情的專門的《反就業歧視法》已被納入立法規劃,立法中明確將刑滿釋放人員納入保護范圍有利于更好的保障他們勞動權的實現。
一、立法上將刑滿釋放人員納入保護范圍
對刑滿釋放人員的就業歧視是侵害刑滿釋放人員這一特殊群體勞動權的具體表現,以成文法的形式反對刑滿釋放人員就業歧視,是保障平等就業權的必然要求和應有之義。目前,不少國家都在致力于完善反就業歧視立法,并將違法犯罪記錄明確列入禁止歧視的范圍內。如加拿大頒布的《1981年人權法》,就明確將違法犯罪記錄列為禁止歧視的理由。①美國的多個州已經通過專門的法律明確地禁止了對刑滿釋放人員的就業歧視。比如紐約的反歧視法規明確規定,除非能證明求職者的犯罪經歷與其申請的職位有直接關聯,或者招聘行為可能對其財產、特定個體或公共安全產生負面影響,否則不得因其缺乏“高尚道德品質”而拒絕其申請。在明尼蘇達州,雇主被嚴格禁止在任何環境下進行犯罪背景的調查。紐約市和其他地方也都要求雇主提供證據證明其非因員工具有犯罪記錄而予以辭退。法庭持有觀點是,對于公民來說有薪工作是非常關鍵的,社會有責任協助刑滿釋放人員更好地融入社會,并充分保障其應有的公民權利。對此,美國學界也有相關研究,美國的社會學家Devah Pager通過大量研究發現,刑滿釋放人員犯罪風險和普通公民類似。Jennifer Lundquist和他的團隊對美國軍隊中已經刑滿釋放的人員的服役情況進行了詳盡的研究。他們通過調查和分析,認為這些人即使所處工作環境更加規范,其因為不當行為被解雇的概率與不具有犯罪記錄的工人相近。

結語
總的來說,我國刑滿釋放人員的勞動權益保護還存在很多需要深入探索和研究的問題。對于那些已經刑滿釋放的人來說,他們的勞動權是否能得到充分的保護,這對于國家、社會、家庭和個人都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然而,鑒于我國當前相關規定尚未完善,加上社會偏見和刑滿釋放人員自身的問題,這些都影響刑滿釋放人員平等勞動權的實現。依據現存的推動刑滿釋放人員勞動權保障的相關制度來看,要實現刑滿釋放人員的平等權,首先需要對他們的物質生活給予保障,例如提供大量的就業機會,培養必要的生存技能等,努力改善他們出獄后的生活條件等。其次,還應該在精神上為刑釋釋放人員營造良好的環境,如通過媒體宣傳使其獲得更多的關注和理解,鼓勵他們回歸主流社會等等。而這些方法的實現需要政府和社會組織之間的緊密協作和配合。在此基礎上,還需通過完善法律和政策來進一步規范對刑釋解教人員勞動權益的保護,以全面地促進刑滿釋放人員的勞動權得到保障。目前這篇文章梳理的相關觀點還有待完善,提出的觀點也僅限于初步的設想階段,而對于刑滿釋放人員的勞動權益保障,責任重大,道路漫長。因此,確保刑滿釋放人員的勞動權益得到保障是一個長期的準備工作,需要在內部完善相關法律,加強行政機關的參與,而在外部則需要呼吁用人單位積極配合,采取多種措施,以期盡快解決這個問題。
參考文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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