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法學碩士論文,本文旨在為自甘風險規(guī)則的理論研究提供嶄新視角,為司法實踐適用自甘風險規(guī)則提供理論支撐。
第一章 自甘風險規(guī)則的基礎理論
第一節(jié) 自甘風險規(guī)則的緣起
自甘風險規(guī)則具有悠久的歷史,最早起源于英美法系,大陸法系國家立法和實踐中也有體現(xiàn)。但不同的法系對自甘風險規(guī)則法律適用存在區(qū)別。羅馬法對自甘風險規(guī)則的規(guī)定指出,當行為人行使自身權利或者阻止不法侵害時,若其主觀上自愿面對可能存在的風險,便無需承擔相應的責任。這一規(guī)則同樣適用于體育活動領域,如果參與者的行為對受害人造成損害,即便參與者主觀存在過失,也無需向受害人擔責。早在羅馬時代,體育活動就已被廣泛認可,這類體育具備較強的競技特性。基于此認知,當時形成了一種共識:參與體育競技類活動的行為人,面臨著特殊的責任界定規(guī)則,即行為人一旦投身于體育競技類活動,就會被認定其做出了一種特別的意思表示。換言之,活動參與者知道并接受體育競技中可能發(fā)生各種損害結果,即使這些損害是其他參與者的過失行為所導致。英美法系在羅馬法的影響下,將自甘風險規(guī)則適用于雇傭關系中,然后拓展至侵權責任領域,最后通過立法的形式將其排除適用于雇傭領域范圍。處于工業(yè)革命的英國,工廠生產(chǎn)事故頻發(fā),法官處理這類糾紛時,頻繁引用自甘風險規(guī)則,其依據(jù)在于工人在參與工作時,明確知曉自身從事的工作具有一定危險性,卻依然選擇投身其中,由此判定雇主無需向雇員承擔責任。然而,隨著社會發(fā)展,人們更加重視公平正義,法律保護重心向勞動者傾斜。在司法實踐層面,深入研究工人從事危險工作的原因,發(fā)現(xiàn)多因生存壓力或受雇主脅迫,并未出于內心自愿從事此類工作。為了平衡雇主與雇員的合法權益,法律不再完全豁免雇主責任,自甘風險規(guī)則難以適用時代要求,逐漸退出雇傭關系領域。同樣在美國也是最早將自甘風險規(guī)則適用于雇傭關系領域,最后在立法層面,完全將自甘風險規(guī)則排除適用雇工領域。
第二節(jié) 自甘風險規(guī)則的構成要件
一、參加的文體活動具有一定風險
所謂自甘風險規(guī)則是指受害人明知且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與者的行為導致?lián)p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與者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但該參與者在主觀上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②自甘風險規(guī)則適用于具有一定危險性的文體活動,如果該項運動不具有危險性,或者不屬于文體活動,均不可適用該規(guī)則。③因此,自甘風險規(guī)則的適用需要滿足兩個條件:其一,該項運動具有一定風險;其二,該項運動屬于文體活動。
首先,該運動具有“一定風險”。第一,此風險是該項運動的專有風險。活動參與者的主觀意愿上不期待風險的發(fā)生,但在客觀活動的開展過程中是無法避免的,比如掰手腕、跆拳道、拔河等活動均存在必要動作帶來固定風險,且這類風險不會因活動中參與者保持謹慎態(tài)度或組織者充分履行安全保障義務而得以避免。第二,此風險屬于該運動必備的風險。如果該運動缺乏或者喪失此風險性,那么就失去了該活動固有的趣味性。比如籃球、排球和足球等具有劇烈的身體對抗活動,進行防守或者阻止對方進球的過程中都具有不確定的風險性,這些風險是此類活動的必備風險,是由此類活動的性質來決定其風險來源。④第三,此風險是無法避免的。參與者在活動中時刻保持小心謹慎的態(tài)度,即使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也是不可避免此危險的發(fā)生,或者組織者開展活動過程中,盡到充分的保障義務,也是不能改變此類風險的出現(xiàn)。第四,此風險具有不確定性。參與者在參加此類活動中,對于風險是否發(fā)生、發(fā)生時間或者發(fā)生類別是不能做出判斷的。第五,此風險的來源具有廣泛性。此風險的類別比較多樣,比如在排球比賽中,此風險可能由于自身原因或者來自他人的行為而引起的。故“一定風險”應該是運動適當、危險適當且損害后果適當?shù)奈捏w活動。
第二章 自甘風險規(guī)則適用的司法實踐
第一節(jié) 自甘風險規(guī)則的適用現(xiàn)狀
一、案件的選取說明
為了解我國《民法典》實施以來自甘風險規(guī)則在司法實踐中的適用情況,本文以“自甘風險”、“《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為關鍵詞,時間限定在2021年至2024年,共檢索到495份民事裁判文書,其中2021年157份、2022年117份、2023年120份、2024年101。對上述495份案例進行篩選分類,適用自甘風險規(guī)則的共211份,占比約43%,排除適用該規(guī)則的案例達到284份,占比約57%。通過研讀211份有效案例并進行析歸納,由此作為本文研究的實踐基礎。
二、自甘風險規(guī)則的適用范圍情況
(一)適用于文體活動
表2-1所列選取法院在文體活動領域內適用自甘風險規(guī)則進行裁判的活動類型,共計20個案例。以上案例主要包括文化娛樂活動、競技性體育活動和高風險活動。

第二節(jié) 自甘風險規(guī)則適用中爭議的焦點
一、自甘風險規(guī)則的適用范圍不清晰
《民法典》在立法層面明確規(guī)定自甘風險規(guī)則適用于“一定風險文體活動”,但是并未對“一定風險”的程度和“文體活動”的類型作出相應的解釋,這導致法官在裁判案件時沒有明確的規(guī)范指引,只能根據(jù)法條的字面意思和憑借自己的專業(yè)素養(yǎng)、職業(yè)道德和個人經(jīng)歷等因素進行判斷,容易出現(xiàn)自甘風險規(guī)則不被適用的活動范圍,進而出現(xiàn)同案不同判的情形,不僅對一定風險的理解不夠全面,而且對文體活動的適用范圍界定不清晰。
在上文司法裁判中,明顯出現(xiàn)了自甘風險規(guī)則適用范圍擴張的現(xiàn)象,即合同領域、交通事故領域和人身損害領域。比如在松原某公司與北京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法院認為松原某公司自愿簽訂具有一定風險的合同,但是合同是否屬于文體活動,這是存在爭議的。在一般人的觀念里合同屬于合同編的內容,應當適用合同編的法律規(guī)定進行審理。比如在況靜在徐向陽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中,況靜搭乘胡百文駕駛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發(fā)生身體損害,法院認為況靜在明知胡百文無證、醉酒的情況,自愿將自己陷入風險當中,造成身體損害的結果應當由自己承擔。這種審理結果引起公眾議論,大家認為況靜的身體損害屬于交通事故領域,不應當適用自甘風險規(guī)則。同時,在周培粉與羅明明等民事案件中,羅華聚會飲酒導致死亡,法院認為羅華在明知道喝酒存在風險的情況下,過度飲酒,且同伴已經(jīng)盡到必要的注意、照顧等義務,羅華應當對自身死亡負責。
第三章 對自甘風險規(guī)則適用范圍的思考 ................. - 30
第一節(jié) 明確“一定風險”標準 .................................. - 30
第二節(jié) 限定“文體活動”范圍 .................................. - 30
第三節(jié) 防止“文體活動”的擴張化認定 .......................... - 32
第四章 對自甘風險規(guī)則主觀要件的探討 ................. - 34
第一節(jié) 受害人知情且自愿承擔風險 .............................. - 34
第二節(jié) 行為人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 .......................... - 38
第五章 對活動組織者責任承擔的考量 ................... - 41
第一節(jié) 認定活動組織者責任的考量因素 .......................... - 41
第二節(jié) 活動組織者責任承擔的分配 .............................. - 42
第五章 對活動組織者責任承擔的考量
第一節(jié) 認定活動組織者責任的考量因素
一、安全保障義務的認定
對于活動組織者的安全保障義務應當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認定: 第一,在文體活動開展之前,活動組織者需要對活動場地進行細致的檢查和評估,包括場所的環(huán)境、設施和消防安全等方面,確保場地符合要求,不存在安全隱患。若戶外活動,組織者還應當密切關注天氣變化,及時調整活動計劃,避免惡劣天氣導致的安全問題;此外,活動組織者應當提前對活動過程可能出現(xiàn)的風險有所預見,制定緊急預案和安全管理制度,明確各項安全管理措施,并對參與者履行告知義務,提前詢問參與者的身體健康狀況①,之前是否參與過類似的活動,有什么活動技能等,并對參與者的身體素質和能力進行評估,并將不滿足條件的參與者排除在外。
第二,參與者在參與活動中,組織者應當進行有效的監(jiān)督和管理,保障活動安全進行。 如果察覺到潛在或現(xiàn)實的危險狀況,活動組織者應立刻針對相關情況展開詳細查證。依據(jù)查證結果,迅速且精準地采取適當?shù)陌踩e措,全力保障參與者的人身安全和財產(chǎn)安全。一旦發(fā)現(xiàn)第三人實施侵權行為,或者參與者出現(xiàn)不理智的行為,組織者肩負著不可推卸的制止與管控職責,阻止危險擴大和損害加重。同時,活動中組織者要時刻準備應急方案來應對意外事件和突發(fā)事件,專業(yè)醫(yī)護人員等資源配置要充足。

結語
我國《民法典》第 1176 條首次在立法層面對自甘風險問題進行規(guī)定,一方面該規(guī)則的建立回應了法律實踐的需求,促進文體活動內部規(guī)則的精細化。另一方面,有利于提高人民的身體素質,保障我國文體活動相關事業(yè)的發(fā)展。但是該規(guī)則的構成要件簡單,難以應對現(xiàn)實生活中復雜的侵權案件。同時,相關司法解釋缺位,在許多問題上缺乏明確闡述,導致法律適用上存在不確定性。
通過對211份適用自甘風險規(guī)則的有效案例進行實證分析后發(fā)現(xiàn),在司法實踐中仍然存在自甘風險規(guī)則適用范圍不清晰、主觀構成要件不明確及責任認定不合理等問題。因此在實證研究的基礎上,通過閱讀大量文獻資料對以上問題提出相應的完善建議。首先,在自甘風險規(guī)則的適用范圍上,需要明確“一定風險”的標準,該風險屬于固有風險、純粹風險,且發(fā)生的概率較大,被人們所熟知但不能提前預測,并將文體活動的范圍限定在以下三種情形:第一種是以活動參加者的身體為標的的文體活動,該類活動具有一定的損害性;第二種是不以他人身體為標的,但是仍會產(chǎn)生身體接觸的文體活動;第三種是參與者之間不發(fā)生身體接觸的文體活動。此外,為了防止文體活動的擴張化認定,對于新穎的體育活動需要具備文體活動的特征和屬性才可納入適用范圍。其次,在自甘風險規(guī)則的主觀要件中,一方面,受害人知曉且自愿承擔風險,著重分析了受害人對風險的認知程度和受害人自愿承擔風險的判斷。另一方面,行為人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分別從多元法律解釋和相關概念區(qū)分的角度出發(fā),對故意和重大過失進行精準認定。最后,在活動組織者的責任承擔上,通過判定活動組織者在活動開展前、開展過程中、損害結果發(fā)生時是否盡到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和教育、管理職責來認定其責任。同時,從單一活動組織者的責任承擔依據(jù)和參與者與組織者主體合一的責任分配兩個方面完善活動組織者責任分配問題。
參考文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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