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人民健康是衡量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成效的核心指標之一。醫療人工智能技術的誕生帶來醫療行業的一次重大革新,這一技術的普及不僅提高了醫療質量,更保障了公民的健康權。然而醫療人工智能在臨床應用過程中引發的技術風險已造成新型侵權責任問題的出現,這對既有的侵權責任法律框架已構成實質性挑戰,迫切需要提出系統性的制度完善方案。論文立足醫療人工智能侵權責任基本理論,系統分析國內外典型司法案例與現行立法規范,提出醫療人工智能侵權責任制度之不足,并結合域外立法可借鑒之處,提出醫療人工智能侵權責任制度完善建議。緒論部分系統闡述相關研究背景及意義,并梳理國內外現有研究成果。第一部分是對醫療人工智能侵權的理論介紹,并總結醫療人工智能在侵權中具有的特殊屬性。第二部分為我國醫療人工智能侵權責任制度之不足。基于對典型案例及相關立法的總結,梳理出現存制度存在醫療人工智能法律主體地位不明,適用醫療損害責任存在困境,適用醫療產品責任存在困境以及缺乏事后配套救濟制度四點不足。第三部分是醫療人工智能侵權責任域外立法及借鑒。綜合整理多國關于醫療人工智能侵權責任的法律規定,并得出參考之處。第四部分是完善我國醫療人工智能侵權責任制度之建議。在不足的基礎之上提出四點建議,包含明確醫療人工智能法律地位,完善醫療損害責任的判斷方法,完善醫療產品責任的認定規則以及構建相關配套救濟制度。

AbstractThe health of the people is one of the core indicators for measuring the effectivenessof socialist modernization. The birth of medical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technology representsa major innovation in the medical industry. The popularization of this technology not onlyimproves the quality of medical care but also guarantees citizens' right to health. However,the technical risks brought about by the clinical application of medical artificialintelligence have led to the emergence of new types of tort liability issues, which pose asubstantive challenge to the existing tort liability legal framework and urgently require asystematic plan for institutional improvement. This paper establishes its analyticalfoundation upon the core theoretical constructs of medical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tortliability, systematically analyzes typical judicial cases and current legislative norms athome and abroad, points out the deficiencies of medical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tort liability,and, in combination with the aspects of foreign legislation, puts forward suggestions forimproving medical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tort liability.The introduction part expounds the relevant research background and significance,and sorts out the existing domestic and abroad research results. The first part is anintroduction to medical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tort liability, and summarizes the specialattributes of medical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in tort. The second part is the deficiencies ofmedical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tort liability. Based on the summary of typical cases andrelevant legislation, it is found that the existing system has four deficiencies: the legalstatus of medical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is unclear, there are difficulties in applying medicaldamage liability, also have difficulties in applying medical product liability, and there is alack of post-event supporting relief systems. The third part is the foreign legislation andreference of tort liability of medical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It comprehensively sorts out thelegal provisions of many countries regarding the tort liability of medical artificialintelligence and draws on the aspects. The fourth part is the suggestions for improvingmedical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tort liability. Based on the deficiencies, three suggestions areput forward: clarifying the legal status of medical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improving thejudgment methods of medical damage liability, improving the recognition rules of medicalproduct liability, and establishing relevant supporting relief 。
目錄
摘要
Abstract
緒論
第一章 醫療人工智能侵權基本理論
第二章 我國醫療人工智能侵權責任制度之不足
第三章 醫療人工智能侵權責任域外立法及借鑒
第四章 完善我國醫療人工智能侵權責任制度之建議
結論
參考文獻
緒 論
醫療人工智能技術的急速發展導致這一領域的法律問題日漸突出,然而當前國內仍缺乏相關法律制度。目前我國司法實踐中涉及醫療人工智能侵權的訴訟案件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下文簡稱《民法典》)中關于醫療損害責任和醫療產品責任的相關規定進行審理,但適用后仍存在諸多現實問題,為提出完善解決之計,亟須對醫療人工智能侵權法律責任進行深入研究與探討。
一、研究背景及意義
(一)研究背景人工智能技術已成為全球科技創新的核心驅動力。2022 年 11 月 30 日,美國 Open AI研究實驗室正式推出 ChatGPT 大型語言模型,標志著自然語言處理技術邁入新紀元,其強大的數據存儲與極速的輸出能力瞬間吸引了無數全球用戶,兩個月之內活躍用戶達到1 億,2023 年 4 月,ChatGPT 4.0 版本問世,這一版本在學習能力與分析處理能力上又有了更卓越的提升,隨后 Open AI 又于 2023 年 11 月推出了 ChatGPT 4.0 turbo。而人工智能技術不僅局限于分析處理數據的文字形式,2024 年 3 月,Open AI 推出 Sora 視頻模型,通過讀取使用者輸入的提示性文字,Sora 能快速生成一段高質量視頻,并支持將現有視頻向前或向后擴展,這一視頻模型將 AI 從單純的文字生成領域延展至視頻領域,再次打破了人工智能的應用邊界。中國人工智能技術也在飛速發展并獲得巨大成就。以字節跳動、百度為首的國內知名互聯網公司率先研發人工智能技術,并推出“豆包”“文心一言”等具有高效語言文字處理能力的生成式人工智能產品。2025 年 1 月,杭州深度求索人工智能基礎技術研究有限公司(DeepSeek)推出的 DeepSeek 模型憑借其驚人的文字讀取、信息檢索、深度思考能力在短時間內成為全球熱議話題,其中 DeepSeek-R1 具有強大的深度思考能力,能夠快速對問題進行思考并整合答案。DeepSeek 在蘋果、安卓等軟件商城中下載量一度超過 ChatGPT。由此可見,國內人工智能技術已日趨成熟并為醫療人工智能發展提供更扎實的技術基礎。人工智能技術在醫療領域的創新應用正日益成為推動現代醫學變革的關鍵性技術引擎。醫療人工智能通過深度學習算法和大數據分析技術為醫療領域注入現代化分析能力,其在藥物研發過程中的分子模擬與活性預測、疾病診斷中的影像識別與病理分析以及高難度手術中的精準導航與機器人操作等方面的廣泛應用,顯著提升了醫療活動的精確度和整體效率,推動了精準醫療模式的創新發展,并將優質醫療資源惠及大眾。目前,我國在醫療人工智能技術研發之路上同樣取得巨大突破,騰訊開發的“覓影”醫學影像人工智能已通過分析醫學影像實現食道癌、肺癌等重大疾病的早期篩查,聯影醫療開發的“聯影醫療 uAI”影像系統應用于心腦血管疾病領域,可快速診斷腦卒中血管堵塞部位,阿里云健康推出的“Doctor You”實現宮頸癌及部分兒科疾病篩查,但在成果顯著的同時應當注意到其帶來的侵權風險,明確醫療人工智能侵權相關法律問題研究的迫切性與必要性。醫療人工智能雖然對醫療資源起重要作用,但其存在的技術難題同樣帶來侵權風險。當前我國人口結構老齡化趨勢持續加劇,由此引發的慢性病管理、重大疾病診療以及基礎病防治等社會治理挑戰日益嚴峻,特別是老年患者群體對優質醫療服務的迫切需求與現有醫療資源供給不足、區域分布失衡之間的矛盾不斷激化,已成為制約醫療衛生服務體系高質量發展的突出瓶頸。在醫療人工智能侵權案件中責任主體的認定、適用侵權責任的選擇以及因果關系判斷方法的構建等關鍵性法律問題亟待通過立法予以明確。本文基于上述背景,以醫療人工智能侵權理論框架為研究基點,結合國內外典型案例及國內現存立法,梳理得出醫療人工智能侵權責任制度現存問題,總結域外立法及借鑒,并探討完善我國醫療人工智能侵權制度之建議。
(二)研究理論意義及實踐意義1. 理論意義本文研究對醫療人工智能侵權責任制度完善具有重要理論意義。首先,本文介紹國內外醫療人工智能侵權典型案例,基于《民法典》侵權責任編中醫療損害責任與醫療產品責任的規范體系并整合學界最新研究成果,對完善醫療人工智能侵權責任法律制度提供明確、完整的參考。其次,本文梳理剖析域外醫療人工智能侵權責任相關立法,吸收其中具有參考價值的規定與觀點,完善我國醫療人工智能侵權責任領域的相關規定,并對多年來學界爭論的問題作出回應。2. 實踐意義本文研究對醫療人工智能侵權責任制度同樣具有重要實踐意義。首先,有利于完善醫療人工智能侵權責任制度。本文專注于醫療人工智能侵權的制度完善,更具體、充分地彌補了這一領域的立法缺失,明確醫療人工智能是否具有法律主體地位的問題,提出具體判斷方法,以有效解決醫療人工智能侵權案件在適用醫療損害責任與醫療產品責任過程中面臨的認定困難和證明責任分配難題。其次,有利于最大程度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在醫療人工智能侵權案件中,有創設性地構建醫療人工智能侵權配套救濟制度,有利于解決實踐中這一案件的賠償問題,最大程度確保法律對受害人利益的全面救濟。
二、國內外研究現狀人工智能作為驅動全球數字化轉型的核心引擎,正在全球范圍內引發廣泛關注和深入研究。近年來我國相關的法律研究也愈發增長,但大部分文章都圍繞智能機器人與無人駕駛汽車展開,關于醫療人工智能侵權責任領域的研究仍較為匱乏。學者鄭志峰在比較法視野下提出,醫療人工智能因其直接介入醫療行為的特殊性,與被使用者生命健康息息相關,相較于無人駕駛技術呈現出更顯著的責任規制需求。1基于此,本文通過系統整合智能機器人與無人駕駛汽車等領域的人工智能侵權責任研究成果,深入分析醫療人工智能的技術特性,進而構建醫療人工智能侵權責任制度完善方案。
(一)國內研究現狀1. 醫療人工智能法律主體地位探討醫療人工智能侵權責任法律問題的研究核心在于厘清醫療人工智能是否具有法律主體地位,針對這一問題,部分學者持肯定態度,主張賦予醫療人工智能法律人格。學者袁曾在研究中指出,人工智能系統因其高度自主的決策能力和獨立的行為模式,已經突破了傳統意義上“工具”的被動性和從屬性特征,應當通過立法賦予其明確的法律主體地位。2學者金夢指出,當前人工智能技術已實現自主深度學習的能力突破,隨著算法復雜性和計算能力的持續提升,更高級的人工智能系統必將發展出與人類自然認知相媲美的感知能力和思維模式,這一能力是其能夠成為法律主體的核心要素,他同時指出,賦予人工智能法律主體地位本質上是對高科技發展現實需求的制度回應,并不會顛覆既有的民事法律主體理論根基,而只是通過法律制度調適來接納這一新興技術實體。3學者郭少飛提出應當創設“電子人”資格,并認為具有智能性和自主性的人工智能可獲得這一資格,但“電子人”并不能如自然人一般自出生起便自動獲得主體地位,而是必須通過法定監管機構的資格審查和注冊登記程序后才可取得有限制的法律主體資格。4而國內學界對此問題的主流觀點呈現顯著的否定態度。盡管人工智能在特定條件下能模擬人類的意思表示行為,但其本質上缺乏自主承擔法律責任的意志能力與財產基礎,這也決定其無法成為法律主體。王利民教授指出,當前人工智能技術的發展水平尚不足以動搖既有的民事法律主體制度框架,且從實踐需求角度考量,賦予人工智能法律主體地位既缺乏技術基礎也不具備現實必要性。5楊立新教授強調,判定人工智能是否具備法律主體資格的關鍵在于明確區分責任承擔的實際主體是開發者、使用者等自然人,還是人工智能本身,這一區分標準為人工智能法律地位的界定提供了清晰的分析框架。同時他創新性地提出“人工類人格”理論定位,主張人工智能本質上仍屬于法律關系的客體范疇。1趙萬一教授同樣持保守立場,認為當前發展階段的人工智能技術尚未達到能夠顛覆傳統法律主體理論的程度,其觀點為維護既有法律體系的穩定性提供了重要的理論支持。2鄭戈教授從責任視角提出,客觀上承擔人工智能侵權法律責任的主體依舊是人而非人工智能。3劉云生教授則從人格權視角提出,人工智能究其本質依舊是人類基于智慧而造就的產物,根本不存在獨屬于人工智能的人格權,更無法被賦予法律人格。4吳漢東教授明確提出“非生命體”理論框架,系統否定了人工智能的法律主體資格。52. 醫療人工智能侵權責任認定探討國內學術界針對醫療人工智能侵權責任的法律適用問題尚未形成統一認識。當前我國學術界對醫療人工智能侵權責任的理論探討仍然主要依托于一般人工智能侵權責任的研究框架,尚未形成針對醫療領域特殊的系統性理論體系。楊立新教授指出,無論是 L0(無自動型)-L5(完全自動型)級無人駕駛汽車抑或醫療人工智能,都無法成為法律上的“人”,即人工智能侵權只適用產品責任。6劉云生教授堅持同樣立場,主張人工智能本質上仍屬于技術產品范疇,相關侵權糾紛應當適用既有產品責任法律規范予以解決。7學者丁璐指出,盡管 2020 年修改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在現行法律框架下能應對醫療人工智能侵權的基本需求,但隨著醫療人工智能技術的快速迭代,亟須在立法層面制定更具前瞻性和針對性的專門規范。8關于醫療人工智能侵權責任主體的認定問題,學者們同樣存在不同觀點。學者孟亞楠指出,醫療人工智能是基于大數據分析和算法構建的技術系統,應當由數據提供者對數據缺陷導致的算法偏差和醫療錯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9學者王竹與王軼晗主張,醫療人工智能侵權法律問題的解決應當遵循“最小化干預”和“程序化規制”兩大基本原則,通過對現有法律體系進行適度調整的方式,在維護法律穩定性的同時實現對新興技術的有效應對。1何煉紅教授認為,醫療人工智能侵權責任的主體認定應當采用“多元共治”的框架,就各個具體侵權行為對責任主體及責任大小進行考量,并劃分責任承擔比例。2學者鄧明攀提出可以在醫療管理層面進行完善,將醫療人工智能認定為“特殊醫療產品”,從而可以更精確地適用醫療產品責任。3上述學者的觀點和主張自不同維度為醫療人工智能侵權責任制度的構建提供了多元化的理論支撐和方法論指導。
(二)國外研究現狀1. 醫療人工智能法律主體地位探討國外對醫療人工智能法律主體地位認定研究也已取得初步成果。Thomas Hoeren 同樣認為人工智能的高度自主性已無限接近人類自主意識,如仍然單純將人工智能列為“物”已不符合現實需要與實際情況,應當考慮是否增設新的法律主體類型或將人工智能視為法律上的“人”。4而美國立法則提供了另一種觀點,如聯邦法院頒布的《自動駕駛法案》和《聯邦自動駕駛汽車政策》中就從未正面規定自動駕駛汽車具有法律主體地位。2. 醫療人工智能侵權責任認定研究美國與歐盟在人工智能侵權責任認定問題上取得了不少成果。2021 年 6 月,世界衛生組織(WHO)發布的《醫療衛生領域人工智能倫理與治理指南》中著重強調,完善的法律責任制度在確保技術安全和落實責任認定上具有不可替代的制度功能。5美國學者Xavier 指出,人工智能侵權的關鍵難點在于確定責任主體,單純的過錯原則已經無法滿足這一類侵權責任的需要,應當考慮創設新的侵權責任類型。6美國學者約翰·弗蘭克·韋弗提出,自然人作為人工智能產品的首要監管主體,其責任認定應當以是否充分履行監管義務為基本判斷標準,若監管人已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則監管人應當免于承擔責任,使人工智能產品在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獨立承擔因其算法決策或技術缺陷導致的損害賠償責任。7歐洲學者 Marcelo Corrales 指出,可以直接針對人工智能設立基金會,也可說是一種強制保險制度,一旦人工智能出現侵權行為則由保險公司承擔賠償義務。1歐洲學者 Giovanni Sartor 也指出,人工智能行為背后實質是自然人的意識控制,因此應當由直接責任人承擔責任。
2(三)國內外研究現狀評析由上觀之,國內外學界對醫療人工智能侵權責任這一領域的研究核心在于醫療人工智能法律主體地位問題,對此多數學者持反對意見,認為當前醫療人工智能難以對自主行為負責,且這一技術的發展態勢也無法在短期內對傳統民事法律主體理論造成威脅及挑戰。這一觀點與當前醫療人工智能技術發展趨勢相吻合,也能自法律層面給予合理回應。首先,當下對醫療人工智能技術的法律人格予以否定必將引起侵權責任承擔的法律問題。隨著這一技術的普及與提升,醫療人工智能侵權案件數量愈發增多,在否定醫療人工智能法律人格的基礎之上誰來承擔侵權責任、適用何種歸責原則,都成為尚未解決的棘手問題。有學者提出應由醫療人工智能制造商或監管方承擔侵權責任,也有學者認為應當根據侵權關聯性確定不同主體的承擔份額。這些觀點目前在司法實踐中都仍然存在局限性,且尚未得到法律規定,缺乏適用的主要依據。其次,針對醫療人工智能侵權責任認定問題,國內外學術界呈現出明顯的理論分野。一種認為人工智能無法成為法律上的“人”,故應該適用產品責任。另一種則認為醫療人工智能已朝著強人工智能邁進,具有常規產品無法具有的高自主性,因此應對這一類侵權責任進行法律的調適。國外學者認為人工智能侵權挑戰了傳統的歸責原則,應當對醫療事故責任、替代責任等進行綜合考量,且人工智能擁有獨立承擔侵權責任的能力與資格。最后,學界對醫療人工智能侵權后續救濟制度研究較少。醫療人工智能侵權后受害人如何采取救濟這一問題在學界仍缺少探討,其中包含賠償標準、賠償制度及保險制度等等,如何能最大程度保護被侵權人的合法利益,這是醫療人工智能侵權責任法律問題中必須談論的問題。本文基于對國內外現有學術成果的梳理及分析,聚焦醫療人工智能侵權責任這一新興研究領域,深入探討責任主體界定、傳統侵權責任適用困境等核心法律問題,進而構建一套兼具創新性與可操作性的醫療人工智能侵權責任制度完善方案。
構建醫療人工智能侵權配套救濟制度醫療人工智能侵權仍缺乏配套救濟制度提供保障,本文建議在未來以司法解釋的形式明確規定構建醫療人工智能侵權配套救濟制度:“(一)醫療機構使用醫療人工智能應投保專項責任保險,保險賠償優先用于患者損害救濟;(二)推動建立醫療人工智能侵權賠償基金,用于墊付無法通過保險或責任主體賠付的損失。”(一)設立醫療人工智能侵權賠償及基金制度1.引入醫療人工智能侵權賠償制度當前,我國民事法律在知識產權、離婚侵權、生態環境損害等方面設立了專門的賠償制度,而醫療人工智能侵權仍缺乏相配套的救濟制度,甚至于賠償制度。醫療人工智能作為強人工智能產物直接參與到醫療活動中,與人體健康息息相關,如操作不當或出現其他系統失誤極易造成患者身體損傷、死亡或其他嚴重后果,因此,構建與之相匹配的賠償制度是極有必要的。構建醫療人工智能侵權賠償制度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首先,可參照《民法典》已規定的產品責任損害賠償制度。1雖上文觀點中明確醫療人工智能侵權責任不應完全適用產品責任,但在構建醫療人工智能侵權賠償制度中可將產品責任損害賠償制度作為借鑒。作為高科技產品的醫療人工智能若因產品缺陷造成患者損害,其生產者和銷售者應當依據產品責任法的相關規定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而在醫療診療行為的層面,也需要借鑒醫療損害責任的賠償模式,由于醫療人工智能的醫療行為是多方作用的結果,即需要產品層面的維護,同時也需要醫療操作者對實施醫療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其次,賠償范圍需予以明確。由于目前缺乏醫療人工智能侵權的相關法律規定,在實踐中不免會出現責任競合的情況,而對于賠償的范圍,本文認為應全面考慮受害人的身體損害程度。由于醫療行為的失誤導致受害人身體損害的后果是不可逆的,因此應當以“完全賠償原則”作為賠償的基本原則,同時考慮受害者的精神損害請求,對于特殊的損害結果允許賦予其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最后,與其他救濟制度形成合力。醫療人工智能侵權賠償制度的構建與實施不僅是對受害人請求權的一種賦能,同時也需要相應配套的強制保險制度、基金制度予以支撐。隨著醫療人工智能的不斷發展,在醫療實踐中運用人工智能將會變成更為普遍的現象,如能有更全面的救濟制度予以共同保障,則能最大程度地維護醫療人工智能的受眾,同時加強保障效果。
結 論
醫療人工智能在顯著提升醫療效率和醫療服務質量的同時,這一技術應用的復雜性和不可預測性也帶來了新型的法律風險挑戰。本文首先立足于醫療人工智能侵權基本理論框架,引入國內外典型案例,并對國內相關立法進行仔細梳理,最終總結我國醫療人工智能侵權責任制度不足。一是醫療人工智能主體地位不明對后續研究造成不利,在實踐中難以界定責任主體;二是適用醫療損害責任存在認定困難,“過錯行為”及“違反告知義務”缺乏與醫療人工智能背景相匹配的判斷方法;三是使用醫療產品責任同樣存在認定困難,醫療人工智能產品“缺陷”以及“缺陷”與損害后果的因果關系尚無準確的判斷方法,受害人在證明產品“缺陷”中負有較大的舉證壓力;四是缺乏事后救濟制度,這一制度空白狀態嚴重制約了受害人權益的有效保障和技術風險的合理分擔。為系統完善醫療人工智能侵權責任制度,本文提出四點建議:第一,應當明確醫療人工智能不具備民事法律主體地位。第二,完善醫療人工智能侵權責任適用醫療損害侵權規則,重點完善醫療人員"過錯"認定標準及因果關系判斷方法。第三,完善醫療人工智能侵權適用醫療產品責任。包含產品“缺陷”認定及舉證責任的調適為舉證責任倒置。第四,構建與之配套的救濟制度。即構建醫療人工智能侵權賠償制度、強制保險制度以及基金制度,通過一整套制度設計實現受害人合法權益的最大化保障。法律制度的頂層設計是一項復雜的系統性工程。本文對醫療人工智能侵權責任的探討僅是該領域制度建設的初步理論嘗試,旨在為相關學術研究提供基礎性參考,對構建系統完備的醫療人工智能侵權責任制度體系仍需學界進行更加深入和全面的理論探索與實踐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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