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博士論文,本研究發現,新就業形態的興起深刻改變了勞動關系的傳統邊界,使得原本以勞動關系為基礎構建的工傷保險制度難以有效適用于該群體。從現實維度看,從業者遭遇職業傷害風險高發但保障機制缺位,權益救濟渠道不暢,嚴重影響其勞動權益的實現與職業安全感的提升;
第一章新就業形態從業者職業傷害保障的基本理論
第一節新就業形態及其從業者的概念與特征
當前,以平臺經濟與數字技術為核心的新型經濟模式持續演進,催生了大量不同于傳統勞動關系的新就業形態。這些新興就業模式在為勞動者提供靈活就業機會、緩解就業壓力的同時,也模糊了原本清晰的勞動關系邊界,引發了理論研究與實務操作層面的廣泛關注與深度探討。對新就業形態從業者的職業傷害保障問題進行研究,首先,有必要明確“新就業形態”的概念來源與理論內涵,系統梳理其與傳統就業模式之間的制度差異與交集,以確保研究對象的界定科學且具有針對性;其次,應深入探討新就業形態從業者的內涵界定、具體范疇以及顯著特征,為后續對職業傷害保障理論基礎與制度架構的分析奠定堅實的概念基礎。因此,本節將從新就業形態本身的產生與發展軌跡切入,通過系統梳理相關學術觀點與政策界定,明晰新就業形態的定義體系與適用邊界,同時圍繞從業者個體層面,分析新就業群體的構成特征與勞動實踐中的制度特性以期為后續職業傷害保障問題的深入探討奠定清晰的概念基礎與堅實的理論支撐。
一、新就業形態的概念及其主要用工模式
在開展對新就業形態的研究時,應首先從歷史視角出發,系統考察其產生與發展的經濟、社會背景及政策驅動因素。其次,需明晰“新就業形態”的內涵與特征,厘清其與傳統就業模式之間的差異,從而消解現有認知中的概念混淆與爭議。此外,由于該概念在現實中常與“靈活就業”“非標準就業”交叉使用,需進行嚴謹的學術辨析,以界定其適用邊界。最后,通過梳理和歸納當前新就業形態所呈現出的主要用工模式,有助于在實踐維度厘清新就業形態的實際表現與制度需求,為下一步研究和探討新就業從業者職業傷害保障問題提供清晰的理論脈絡和實踐依據。

第二節職業傷害保障制度的基本理論
一、職業傷害及其保障制度的內涵
(一)職業傷害的內涵
職業傷害,亦稱工傷,指勞動者在從事勞動過程中因工作原因遭受的意外事故傷害或職業病傷害,其本質在于傷害后果與履行勞動義務之間存在法律認可的因果關系。從廣義上看,本文將“職業傷害”與“工傷”視為等價概念,統稱為勞動者在執行職務過程中因職業活動所致的身心損害。172盡管在不同語境中可能存在術語差異,但在我國現行制度框架下,兩者在適用標準與法律后果上并無實質性區別,均強調勞動行為與傷害之間的法定聯系。
從歷史演變與國際規范來看,職業傷害的內涵經歷了由狹義向廣義的轉變。早期國際勞動標準主要將職業傷害限定為由工作直接引發的意外事故。例如,1921年國際勞工大會曾將工傷定義為“由于工作直接或間接引起的事故”,并未涵蓋職業病。然而,隨著勞動形態和生產方式的復雜化,職業病逐漸被納入職業傷害體系。1964年國際勞工組織通過的《工傷事故和職業病津貼建議書》首次明確將職業病作為工傷的組成部分。美國國家標準《記錄與測定工作傷害經歷的方法》(Method for Recording and Measuring Work Injury Experience)也將職業病列入職業傷害范疇,進一步拓寬了工傷認定的國際標準。
我國職業傷害概念的發展歷程亦呈現出從狹義事故傷害向廣義綜合性職業風險的演進。在早期勞動保障實踐中,工傷主要指因工作場所事故導致的人身傷害。隨著工業化進程的加速與職業健康意識的提升,《工傷保險條例》逐步將職業病納入法律保護范圍。當前的工傷定義已覆蓋兩類傷害類型:一是傳統意義上的突發性事故傷害,實務中通常稱為“紅傷”;二是具有潛伏性與長期性特征的職業病傷害,俗稱“白傷”。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我國采取“列舉+兜底”的立法模式,明確規定了工傷認定的要素,包括工作時間、工作地點與工作原因三個關鍵標準,其中因果關系為核心判定基礎,時間與空間因素則作為輔助性指標。此外,《中國職業安全衛生百科全書》指出,職工在生產崗位或相關勞動活動中發生的事故、急性中毒事件,以及由于設施缺陷或不良作業環境引發的健康損害,均可歸屬工傷范疇。173這一界定不僅強化了職業傷害概念的系統性,也體現出立法對勞動者人身安全與職業健康權利的高度重視。
第二章新就業形態從業者職業傷害保障的實踐樣態
第一節現實維度:新就業形態從業者職業傷害保障的調研現狀
為更全面地了解新就業形態從業者職業傷害保障的現實狀況,本文采用文獻研究與實地調研相結合的方法,從理論探討與實踐觀察兩個層面,深入剖析該群體所面臨的職業風險與保障機制。具體而言,本文通過問卷調查與深度訪談相結合的方式,重點選取職業傷害風險較高的外賣配送員、網約車司機等典型群體,開展樣本調研,了解他們在實際工作中的職業風險、職業傷害發生頻率及保障情況。
本次調研內容涵蓋:從業者基本信息(包括年齡、職業類別、工作環境、工作時長、收入水平等)、職業傷害的具體類型及發生頻率、目前可獲得的職業傷害保障措施,以及從業者對現行保障制度的主觀評價和現實需求。通過這一過程,力求全面呈現新就業形態從業者在職業傷害保障方面的真實處境與核心訴求。在調研數據收集完成后,本文將結合現有文獻研究成果,對實地數據進行比對分析,以增強調研結論的科學性與代表性。通過社會調研探究新就業形態從業者在職業傷害保障方面面臨的具體困境,為未來政策制定和制度優化提供重要參考,推動建立更加科學、完善的職業傷害保障體系。
一、調研的基本情況
(一)研究設計
為了準確地了解新就業形態從業者職業傷害保障現實現狀,清晰地把握新就業形態從業者群體對于職業傷害保障的需求,筆者在查閱相關文獻和制度規定的基礎上,根據當前新就業形態從業者的實際情況設計了“新就業形態從業者職業傷害保障調查問卷”,計劃針對南昌市、撫州市二市快遞配送員、外賣騎手、網約車駕駛員等就業形態從業者展開問卷調查和訪談調查。
(二)調查實施情況
本次調研主要通過兩種方式開展:問卷調查與深度訪談。考慮到網約車駕駛員、外賣騎手和快遞配送員等群體在現實生活中具有較高的可接觸性,且其職業形態代表性強,因此被選定為主要調查對象。
第二節司法維度:新就業形態從業者職業傷害保障的司法現狀
為全面了解我國新就業形態從業者職業傷害保障的司法現狀,本文采用司法裁判文書實證研究的方法,對近年來涉及職業傷害的典型裁判案例進行系統梳理與分析,揭示司法實踐中存在的主要爭議焦點、判決邏輯及其對現行法律制度的影響。本節將圍繞司法實踐現狀展開分析,具體包括三個層面:首先,從案件爭議點與裁判結果入手,梳理職業傷害保障在司法實踐中的主要困境;其次,探討人民法院在認定勞動關系、界定職業傷害范圍以及劃分責任主體等關鍵問題上的裁判邏輯;最后,結合實證數據,深入分析當前司法現狀所反映出的制度性障礙及其深層成因,為后續的制度優化與理論建構提供基礎支撐。
一、樣本案例概況
為了深入分析新就業形態從業者在職業傷害保障中的司法實踐現狀,本文以“北大法寶”數據庫249為主要數據來源,對相關裁判文書進行系統化檢索與篩選。鑒于新就業形態從業者涵蓋多個行業類別,且其用工模式與勞動爭議的特點存在顯著差異性,本次司法實證研究選擇外賣騎手、快遞員和網約車司機三類典型新就業形態從業者作為樣本,分別開展案例檢索與分析。
具體而言,第一步檢索以“職業傷害(工傷)”為關鍵詞,初步篩選裁判文書數據。在結果中,通過進一步關鍵詞檢索,輸入“外賣”,提取相關案例。第二步檢索過程中,關鍵詞“外賣”替換為“快遞”或“網約車”等,其余檢索步驟保持一致。而后對初步篩選的案例進行了進一步整理,首先,剔除與職業傷害無直接關聯的裁判文書,例如僅涉及合同糾紛或民事侵權的案件。其次,排除因工致第三人傷亡的案件。此外,為避免重復統計導致數據失真,同一案件的二審裁判文書被納入時,一審裁判文書不再重復統計。最后獲得2018-2023年關于新就業形態從業者職業傷害司法裁判案件共256份。
第三章 新就業形態從業者職業傷害保障的困境及原因 .................. 126
第一節 困境根源:新就業形態背景下勞動關系認定困難 ........... 127
一、新就業形態下勞動關系迷思 ......................... 127
二、迷思之因:新就業形態下勞動關系認定困難的多重緣由 .. 131
第四章 域外新就業形態從業者職業傷害保障制度經驗借鑒 .......... 170
第一節 域外新就業形態從業者勞動關系認定的相關制度經驗 ... 170
一、以“雇員”身份為中心的制度安排——以歐盟、西班牙為例 .............................. 170
二、以“三元框架”制度為基礎的制度安排——以德國、英國為例 ............. 175
第五章 構建新就業形態從業者職業傷害保障法律制度的路徑 ...... 204
第一節 理論革新:明確勞動關系概念及其認定標準 ................... 205
一、構建面向數字時代的勞動關系概念和認定規范 .................. 206
二、明晰勞動關系認定的基本原則與方法................................... 208
第五章構建新就業形態從業者職業傷害保障法律制度的路徑
第一節理論革新:明確勞動關系概念及其認定標準
明確勞動關系的法律概念及其認定標準,是構建新就業形態從業者職業傷害保障制度的邏輯起點與制度前提。在數字經濟背景下,新就業形態用工模式呈現高度靈活性與多樣性,勞動關系形態趨于隱蔽化,導致部分從業者的法律身份難以被準確識別,從而被排除在勞動法與社會保障制度的覆蓋范圍之外,面臨高度的職業傷害風險。因此,構建適應數字時代特征的勞動關系認定體系,是實現“應保盡保”、完善職業傷害保障制度的關鍵所在。

隨著數字化時代的到來,經濟結構與生產方式正經歷深刻轉型,傳統勞動法作為調整勞動關系的上層建筑,面臨前所未有的沖擊和挑戰。如何使勞動法與數字經濟發展相契合,成為勞動法學界亟待解決的核心課題。657勞動關系認定是勞動法的元問題,決定了勞動法的適用范圍與規范效力。658特別是在當前加快勞動法典編撰的進程中,如何準確界定勞動關系的基礎概念,并為其設置科學、合理的認定標準,既關乎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保障,也涉及數字時代勞動市場的穩定與有序。
結語
本文以新就業形態從業者職業傷害保障為研究對象,對數字時代下勞動形態變化對傳統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的全新挑戰進行系統分析,通過現實維度的社會調查、制度維度的政策分析與司法維度的案例實證研究,揭示了新就業形態從業者職業傷害保障存在的困境及其原因,并在借鑒域外有益經驗的基礎上,提出了具有理論創新與實踐價值的制度構建路徑。
研究發現,新就業形態的興起深刻改變了勞動關系的傳統邊界,使得原本以勞動關系為基礎構建的工傷保險制度難以有效適用于該群體。從現實維度看,從業者遭遇職業傷害風險高發但保障機制缺位,權益救濟渠道不暢,嚴重影響其勞動權益的實現與職業安全感的提升;從司法維度實證考察,則進一步印證了當前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同案異判”、傾斜保護與平等保護沖突,以及司法救濟程序的繁瑣與低效問題。從制度維度分析,現有政策體系碎片化特征突出,缺乏整體性與針對性,無法適應數字經濟用工模式的復雜性;這些現實困境體現了勞動關系認定模糊、“勞動二分法”治理框架失靈及工傷保險制度不適配等多重制度性根源。
針對上述問題,本文提出以下結論性觀點與制度設計:
第一,勞動關系認定標準的創新是破解新就業形態職業傷害保障難題的關鍵路徑之一。數字經濟時代下勞動關系仍具有從屬性特征,但表現形式更加多樣和隱蔽。因此,本文主張構建以從屬性理論為基礎的數字經濟時代勞動關系概念,采用“事實優先”原則,提出“要件+要素”的綜合判斷模式,通過人格從屬性、經濟從屬性和組織從屬性三個維度的分析,引入新的典型認定要素,實現傳統理論的繼承與發展。既能維持勞動法的延續性與穩定性,又能有效回應勞動形態的時代變化。
第二,本文提出平臺用工“勞動三分”治理模式,并詳細界定了“不完全勞動關系”的特征及其配套權益保障體系。研究認為,現有的“勞動關系—勞務關系”二分法難以適應新就業形態發展,應通過建立“完全勞動關系—不完全勞動關系—民事關系”的三元治理模式,破解勞動關系認定的“非此即彼”困境。“不完全勞動關系”具有弱人格從屬性、較強經濟從屬性特征,因此應在基礎性勞動權益、社會保障權益和發展性權益三個方面提供適度的法律保護,形成分層分類的權益保障體系。
參考文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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